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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奈米標章112年度第二階段新申請案暨原展延作業

活動日期
自112年04月01日起至04月30日止
活動地點
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321號
附件
申請公告 
聯絡窗口
賴祕書
電話:03-5732385
傳真:03-5732367
電子郵件:tanidasecretary@gmail.com

一、自112年04月01日起至04月30日止,開放辦理112年度第二階段奈米標章新申請作業,有意申請廠商,請於上列時間內檢具相關資料郵寄至本會,超過時限者恕不受理。

二、112年度第二階段奈米標章新申請作業,證書效期自112年07月01日至115年06月30日共三年,每年度繳交費用後證書自動生效。

三、證書有效期限至112年06月30日、具展延作業申請資格之獲證廠商,依據本會(110)奈字第034號公函內容辦理,繳交有效之品質驗證制度證明與相關費用後生效,證書效期回溯為自原始發證日起三年。

四、新申請奈米標章請檢具資料如下:(新申請相關資訊)

  1. 奈米標章申請書及其相關附件。
  2. 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法人執照等影本。
  3. 申請廠商需符合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事項(如ISO 9001等證明文件),效期內證書影本全份證明。
  4. 奈米產品生產廠商之品質手冊或品質管理計畫書。
  5. 奈米產品之品質及安全性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或自我宣告之證明文件影本。
  6. 申請驗證奈米產品相關檢測證明文件(申請驗證規範內之規定檢測項目,並由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提供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之測試報告)。
  7. 如為終端產品應符合相關之CNS要求。如為原料或製程使用者,應符合產業公認之規範標準要求。
  8. 申請抗菌規範使用之奈米材料,必須檢附安全性檢測報告,得由驗證制度核可實驗室檢測或由原料商提供。
  9. 安全性檢測報告內容要項為皮膚刺激性(PII 值小於 2),以及產品使用之奈米材料之經口服急性毒性報告無異常現象;如使用之奈米材料為經濟部『自來水水質標準』及環保署『社區排放水標準』中規範之化學物質,應提出該物質符合上述法規容許範圍內之析出測試報告。

五、申請費用依據「奈米標章收費辦法」辦理,由本會通知繳交時間。(繳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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